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

德国把德意志联邦银行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机构合并,成立的监管组织。2002年5月1日,德国把德意志联邦银行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机构合并,成立统一监管组织———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成立,标志着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变化。

  • 机构简介

    德国把德意志联邦银行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机构合并,成立的监管组织。2002年5月1日,德国把德意志联邦银行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机构合并,成立统一监管组织———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成立,标志着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变化。

    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
    电话:+49(0)228/41080
    传真:+49(0)228/41081550
    电子邮件:
    poststelle@bafin.de(波恩)
    poststell-ffm@bafin.de(法兰克福)

    监管投诉

    受监管企业等,凡是申请许可的人,这里可以概述监管和处理以及许多相关问还可以找到有关要求的解释,它赋予了德题。除了关于批准程序的提示之外,国市场参与者的监督权。
    保险&养老基金
    >金融科技创新中心
    >MiCAR
    >朵拉
    注意事项
    所有数据库的汇编,BaFin的概览和列表可以在数据库和概览中找到。您可以有针对性地搜索数据库,例如,根据经批准的公司和有合同约束的中介机构或提交的招股说明书,重要的投票权和所谓的董事交易。

    偿付能力的目标将包括提高保险业的透明度。这意味着企业和监督者都必须向公众提供全面的信息。监管当局必须说明有关的法律依据,并公布关于其目标和活动的报告。他们还被要求公布有关该行业的汇总数据。
    德国的监督性披露要求以《保险监督法》(Versicherungsaufsichtsgesetz-VAG)第318条和第319条的规定为基础,这两条将《偿付能力框架指令》的要求纳入了德国法律。委员会授权条例(EU)2015/35(第316条和317条以及附件21)和实施技术标准(ITS)中详细规定了监管机构披露信息所需的板和结构。
    作为德国保险业务的主管监管机构,联邦金融监管局和联邦各州的监管机构在以下链接网页上履行其披露义务,并根据偿付能力第11号报告要求公布保险业的汇总统计数据。

    银行监管信息披露

    “资本要求指令”(2006/48/EC)第144条规定,所有欧盟成员国必须公布各国执行“巴塞尔公约”的情况。标志着《巴塞尔二号协议》被纳入德国法律。德意志联邦银行和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联合发布了一个网站。这方面的结构规范由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CEBS)制定,并已被所有国家监管机构统一采用。
    当指令2013/36/EU(资本要求指令-CRDIV)生效时,监管披露条款进行了修订,以反映新的监管要求。该指令还规定,除武器之外的企业管理局应制定关于所披露信息的结构和格式的监管技术标准。这些标准于2014年年中获得欧盟委员会的认可,并于2019年进行了更新。
    监管披露网站提供以下详细信息:
    ·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行使国家选择权和酌处权;
    监督审查和评估程序(SREP)的标准和方法;
    ·关于实施的关键方面的汇总统计数据。
    监督性披露的目的是确保对欧盟各成员国执行欧洲法律的情况进行有意义的比较。

    机构设置

    联邦金融监管局内设三个专业管理部门及众多交叉业务管理部门,分别监管银行、保险、证券业务,并负责处理交叉领域的问题。其监管的目标是保证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和安全性,防范金融风险,保证保险投资者和债权人的资产安全。其主要职责,一是参与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向联邦财政部提出金融监管的法律建议。二是负责市场准入,对境内新成立金融机构及增设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发放经营许可证。三是检查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对金融机构风险大的经营环节等进行审查,这种审查一般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基础上进行。根据审查结果,联邦金融监管局可直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作出罚款、提出起诉、撤销董事会有责任成员的任职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联邦金融监管局拥有员工1400多名,办公地点分设在波恩和法兰克福,除此之外无任何分支机构。

    监管职责

    一是对市场准入的审查。联邦金融监管局负责德国境内新成立机构的资格审查,包括最低资本金、高层人员资格审查等,并发放经营许可证。
    二是对公司日常经营的检查。联邦金融监管局主要对公司自有资本、流动性及风险大的经营环节进行审查。比如,公司自有资本的数额必须保持在《巴塞尔协议》规定的比例之上;公司资产的流动性必须保持在规定比例之上,以保证有足够的支付能力。由于德国国内金融公司数量众多,该局的审查主要依靠社会上的经济审计公司以及相关计算机系统对央行每日报送数据所进行的自动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每家公司每年必须自行选择一家经济审计公司进行审计,且年审报告必须报送联邦金融监管局。该局可以依据上报的年审报告,也可以依据其它渠道信息,在不提供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另行指派经济审计公司或者直接指派内部审计人员对可疑的公司重新进行审计。根据审查结果,若公司有违规行为,联邦金融监管局可以直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罚款;2、提出起诉;3、撤销董事会有责任的成员的任职资格;4、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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